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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咸江律师
刘咸江律师
广东-珠海
主办律师

外国人与珠海市居民结婚登记

婚姻家庭2017-05-31|人阅读

一、事项名称:外国人与珠海市居民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

、受理机构:珠海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决定机构珠海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条件:1、一方常住户口为珠海市;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双方自愿结婚;6、男女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一)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有效临时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

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凭集体户口簿内首页地址卡与本人的户口卡片复印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用A4纸)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领取并填写)。

(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如内容是外文的,须提供经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的中文译本)。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三)、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背景为红色或蓝色)。

、办理程序: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登记(交纳工本费)→颁发《结婚证》。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收费情况:《结婚证》工本费每对9元。

十、收费依据: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2001〕523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7号。

、表格下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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