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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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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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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

劳动工伤2017-05-04|人阅读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发生遭受事故而发生的伤害。为了体现立法者对劳动者保护的立法精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针对此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日常实务中应坚持以下处理原则。

(一)应区分“病”和“伤”的保护依据

对劳动者而言,“病”和“伤”的保护一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来调整的,在实务中应加以区分。《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而应由医疗保险予以保障的范围。“48小时”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48小时”可能不具备太多的科学依据,但对于异常复杂的疾病来讲,总得设定个时间予以限制。法律往往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如果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未死亡,还要结合诊断结果来看,若诊断结果不能纳入职业病范畴,这就是疾病非伤,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视同”条款应严格执行

所谓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这类情形本不应属于工伤的保护范畴,但考虑到其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作为工伤对待。那么也就意味着立法者在对这种情形作出立法时,其立法的天平已经有所倾斜,作为执法者在适用这些条款的时候,就应当严格依据法条的规定。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如虽突发疾病没有死亡或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不应认定为工伤。

(三)死亡时间的认定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对于“突发疾病”范围及“48小时”的起算时间问题,劳动保障部2004年第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明确规定,即“突发疾病”是指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相对更为客观。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首先时间要滞后,鉴定手段是通过做病理分析,且可能存在一些人为干预的因素。所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相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没有明显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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