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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展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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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监护权归属的标准是怎样的

妇女儿童权益2017-03-06|人阅读

法院裁判监护权归属的标准

(一)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

(三)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

(四)父母保护养子女的意愿和态度。

(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的感情状况。

经济能力不是绝对的考量因素,谁可以把孩子照顾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会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尽量将监护权判给孩子塬本的主要照顾者,以减少孩子生活上的变动;假如是由经济能力较差的一方取得监护权,法官也可能会要求另一方多负担一些扶养费用,藉由双亲的分工,使孩子能继续在有爸爸有妈妈关爱的环境下成长。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记录,法院会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适宜照顾孩子,除特别情况外,会将监护权判给没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 条)。

如何确定监护人

确定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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