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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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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逮捕与起诉的关系

刑事辩护2017-02-22|人阅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是两个重要环节。它们既是程序中的一部分,接受《刑事诉讼法》的规范和调整,又是对《刑法》的初步适用。它要用《刑法》去对照被告人的行为,初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对触犯何种罪名提出初步意见。同时对侦察、审判机关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这两项工作,都是由检察机关去进行的。它们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在实践中,对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讨论,统一认识,以便在实践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十九条、第四十五他条的规定,对侦察部门要求逮捕的人犯以及提供的证明犯罪的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有何罪,并决定是否逮捕。同时对侦察行为是否合法予以监督。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但不是必要环节。它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对那些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有无必要强行羁押以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对于那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如不逮捕有可能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继续危害社会的,予以批准逮捕。从这一意义上讲,批准逮捕的主要作用是对那些罪行较重的危险性人犯的诉讼过程在程序上提供一种保障,以不致由于犯罪人本身的对抗性行为而导致诉讼活动的中断。

其次,批准逮捕的过程又是对侦察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审查批捕过程中接触到大量材料、证人,这就是使得办案人有可能发现被告人是否有余罪,是否有其他漏犯等等,通过自行侦察或针对性的提出建议,使下一步的侦察活动有的放矢,搞深搞透。

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提交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对侦察单位已经侦察完毕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对被告人进行指控的材料是否完备,证据是否充足,被告人有无法定的免诉或不起诉情节,分别对被告人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其次,还要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发现是否有余罪和漏犯等。因此,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中另一个主要的环节。它的主要任务,是将核对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材料等提交法庭,并代表国家出庭对犯罪人提出起诉。

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虽然都是由检察机关去完成的,都具有时效限制,都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询问,提审被告等一系列诉讼活动。除了以上这些共同特征外,它们也具有不同的作用和特点,正确地理解和掌握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掌握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有助于提高我们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有助于我们稳、准、狠地打击犯罪,避免在某些枝接问题上相互推委;对于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说,非常重要。

在审查批捕阶段,办案人员主要应把握住人犯的罪与非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在一人犯数罪或一罪重复犯的情况下,应避免有的犯罪行为因材料不足而无法起诉。

由上所述,可以看到,逮捕是起诉的有效保证,起诉则是逮捕的继后和展开。但是,这两者并非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凡是构成犯罪的不一定都逮捕,在不逮捕也不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也可以不进行逮捕而直接起诉。凡批准逮捕的,也不一定都起诉。如果不起诉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也可以不起诉而终止诉讼。

同样,起诉也不以逮捕为必要条件,相当一部分人犯在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起诉,起诉是以人犯的构成犯罪为前提,而不是以被告人的被逮捕为前提。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对以上两者关系的错误理解,特别是对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错误理解,把逮捕看成是起诉和审判的必要条件,不论何种情况,只要主管部门一作出不捕决定,侦察部门就将人犯一放了事,将不批准逮捕作为终止诉讼程序的一种理由。再就是有些案子在起诉或审判阶段,往往会发现有些需要追诉的人犯,这类人犯中有些在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也可以一并起诉,但有关部门却非坚持将此类人犯逮捕不可,以至于将材料推来推去,争执不休。只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没有深刻认识逮捕和起诉各自的内涵、作用和相互关系,或者在理解上各有不同,以至于在实践中产生歧见。

深刻的学好《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内容,完整、准确地把握各个法律词汇的意义和规定性,是我们每个法律工作者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必经之路。也有利于公、检、法各部门之间团结一致,配合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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