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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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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又快又好地讨债

其它2019-06-24|人阅读

一、出借人起诉债务人可以就近选择管辖法院。

  1、“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积极参加法院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有些时候,调解是必须的,如果当事人自恃胜诉无疑,拒不参加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最终有可能要承担较多的诉讼费用。因此,积极参加法院的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是十分重要的事情。

  三、合理确定诉讼标的额,减少预交诉讼费及可能承担的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并非一律由被告承担,如果原告起诉的标的额超过法院最后确认的数额,那么对于超过法院确认部分的诉讼费用则由原告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应合理确认诉讼标的额,“诉讼标的额越大越好”的观念是错误的。

  四、据实确定诉讼保全数额,减少诉讼保全保证金的数额以及减少预交诉讼保全费。

  诉讼保全的数额与起诉的标的不是一回事,申请人应根据掌握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合理确定保全的数额,否则不但要多预交诉讼保全费,还是多交纳诉讼保全保证金。

  五、合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

  换句话说,出借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起诉债务人,而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后再去起诉,这样可能会错失起诉的最佳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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