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王某某自2015年至2019年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偶有分开。2017年12月,双方共同出资额52万元,购买某小区房屋用于自住。2018年2月起该房一直由李某某居住,双方确认该房现值90万元。双方同居期间,李某某为王某某购买一枚价值20000元的戒指,戒指后由王某某某保管。2019年10月25日,李某某转给王某某5万元,备注分手费。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分配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
在起诉同居析产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处理和婚姻关系的处理不太一样。经过婚姻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外,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而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处理原则:(一)个人财产一般归该所有人;(二)共同财产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即按个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或近似婚姻关系的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