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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立君律师
翟立君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代理意词-租赁的车辆发生肇事

债权债务2019-09-07|人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活动。通过庭前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及参加当庭审理活动,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上诉人A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当时人,属于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财产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A与案外人恒晟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合法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其将车辆交给驾驶员栾强大驾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栾强大驾驶车辆时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所驾驶得肇事车辆追尾,经过动力交警队调查,认定为上诉人一方全责。因此,被上诉人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上诉人对其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另案中,恒晟公司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已经起诉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阿城区法院(2018)黑011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共计赔偿167666元,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并且经阿城区法院执行局(2018)黑01123102号强制执行完毕。因此,被上诉人已经实际产生了167666元的财产损失,上诉人应当赔偿A因本起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上述实际财产损失 。

二、关于被上诉人应当赔偿的损失金额。

1、关于车辆维修费。

事故发生后,恒晟公司维修车辆共计花费53558元,该事实已在阿城区法院(2018)黑011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中进行认定,且上诉人对此赔偿金额没有异议。

2、关于存车费损失。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存放于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中。由于与上诉人一方关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上诉人一方一直拖延,不见面不协商,且未及时到交警队办理相关的手续。因此,受损车辆无法提出,一直在停车场中存放至20171221日,并产生了3680元的存车费损失。

3、关于停运损失费。

如上文所述,由于上诉人一方的拖延,直到20171221日,恒晟公司才将受损的车辆从停车场取出并进行维修,至2018130日维修完毕。因此,共计停驶132天,按照合同约定620/日的租金计算,共计产生停运损失费81840元。由于受损车辆属于经营性使用,并且A已经实际产生了上述损失,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赔偿A的该项损失。

4关于加速折旧费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损失。规定体现了我国民法中的全面赔偿原则。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害中,对车辆进行修理的目的是恢复原状,受损的车辆虽可修复具备相应的使用功能,但其价值却无法完全恢复,车辆的安全性能、驾驶性能降低,在二手车交易时交易价格必然降低。况且,根据阿城区法院的判决,被上诉人客观上确实产生并承担了车辆的折旧损失。因此,上诉人应当赔偿被上诉人已经实际产生的折旧损失

5、关于案件受理费。

如上文所述,因上诉人的肇事行为以及拖延行为方才产生了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因此导致被上诉人被案外人恒晟公司起诉。可见,诉讼费损失是因上诉人的行为造成的因此阿城区法院(2018)黑011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产生的诉讼费应当由上诉人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其已经实际产生的财产损失,应当由上诉人进行赔偿。因此,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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