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共同的房产一套归未成年儿子所有,儿子随王某生活,该房屋由王某与儿子暂时居住。李某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拒绝将房产过户至儿子名下。李某起诉称离婚时欠考虑,收入下降,因尚未过户,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撤销赠与成立,房产仍然属于王某与李某共同财产。二审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发现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