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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最新规定(2017)

离婚2017-09-19|人阅读

离婚率居高不下且不断上升,一言不合就离婚的现象比比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离开住所地前往他处工作,离婚时候向哪个法院起诉就成了一个问题。在日常咨询中经常有当事人联系我问,离婚案子怎么起诉?向哪个法院起诉?因此,我特意整理了相关规定,避免当事人走弯路,浪费时间、精力。

一、 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1、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 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女协商未果,李男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管辖:

李男户籍

李男经常居住地

张女户籍

张女经常居住地

管辖法院

A

A

B

结婚后来A地生活满一年

A

A

A

B

结婚后来A地生活未满一年

B

A

C地居住未满一年

B

D地居住满一年

A

A

C地居住满一年

B

D地居住满一年

D

A

C地居住未满一年

B

D地居住未满一年

B

A

C地居住满一年

B

D地居住未满一年

C

三、 关于对离婚案件中 被告下落不明或被监禁 管辖法院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李男户籍

李男具体情况

张女户籍

张女具体情况

管辖法院

A

生活在A地

B

突然失踪、下落不明

A

A

生活在A地

B

有期徒刑C地服刑

A

A

有期徒刑D地服刑

B

有期徒刑C地服刑未达一年

B

A

有期徒刑D地服刑

B

有期徒刑C地服刑已满一年

C

四、 关于 军婚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李男户籍

李男具体情况

张女户籍

张女具体情况

管辖法院

A

非军人

B

现役非文职军人C地工作

A

A

非军人

B

现役文职军人C地工作

C

A

现役军人D地工作

B

现役军人C地工作

C

五、关于 华侨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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