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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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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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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其他2017-10-09|人阅读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进行多余劳动所给予的补偿,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付出了多余劳动,牺牲了自己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作出补偿,即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没有异议,但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在实务当中不好界定。首先从法律规定层面上来讲,我国法律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加班工资解释为“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劳办发289号文第44条将加班工资解释为“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一年之后的劳部发309号文第53条将加班工资又解释为“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法条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对实务操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针对此问题,各地方出台相关规定,旨在明确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规定“计算月加班工资基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当月的工资总额,减除价格补贴、书报费、交通补助费、郊区补贴、洗理费、小伙食津贴、房屋补贴后即为月加班工资基数。”

从实务层面上来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当中处于弱势地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仅可以弥补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付出,也可以有效控制用人单位过度强制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明确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以及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取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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