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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强律师
张永强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未签订合同,通过行为表示承诺,该合同是否生效,违约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合同纠纷2017-12-19|人阅读

2017年8月3日,某旅行社向王某所经营的宾馆咨询后,向该宾馆发出传真,传真中写明:现将我社团队计划传真与您,敬请确认,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具体项目:

(1)入住时间:2017年8月5日,离店时间8月6日;

(2)入住人数:40-50人(2人间200元/天·间,3人间150元/天·间);

(3)用餐安排:7月5日晚餐20元/人、7月6日早餐15元/人、午餐25元/人;

(4)8月5日晚餐后安排温泉洗浴。

后附:敬请经理按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王某为此做了安排与准备。7月4日该国际旅行社的代理人到王某的宾馆实地了解,对客房住宿及就餐环境表示满意,但对于温泉洗浴安排未明确表示态度。后该国际旅行社未带旅游团队入住王某的宾馆。王某为此做客大量的准备,共花费了40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是否作出了承诺,双方的旅店服务合同是否成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须经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此外,还可能存在要约邀请,但它并非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按照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具备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缔约目的明确。

本案中,该旅行社给王某的传真中明确了入住的时间、入住人数、房间标准与价格、用餐安排与价格以及温泉洗浴的要求,已具备旅店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传真附言中“按此计划安排有关事宜”的用语直接涉及对对方承诺的希望,“敬请确认,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的用语也能佐证订约的意图,因此传真有明确的订约目的。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表明,承诺有明示、默示两种方式。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方式表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也可以采用行为方式表示。以行为方式进行承诺的应有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为依据,而不能随意采用。实践中,根据交易习惯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有一些常见情况,如公共汽车运行行为要约,乘客承诺无须作出通知,其上车的行为即是承诺。本案中,旅店服务合同在订立上虽无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交易习惯,但该旅行社传真中“按此计划安排有关事宜”的用语表明,王某可以实际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本案中王某已按要约为旅行社带团入住做了相应的准备,无须再行通知,承诺即已成立。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据此,王某的准备行为作出时,承诺即已生效,双方合同也已成立。需要予以说明的是,该旅行社关于王某未确认其传真内容,双方并未成立合同的抗辩不能成立。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但显然,本案中,“确认”是和其后的“如有问题随时联系”的用语联系在一起使用的,因此,应理解为收悉明确的意思,而非签订确认书的要求。综上,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该旅行社未通知王某取消入住计划,对于王某的损失应该又预见的。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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