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被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除名的事情
案例:魏某、李某、王二某共同出资合伙开了一个复印店,魏某出资5万,李某出资5万,王二某出资5万。魏某和李某负责复印店的运营和日常管理,王二某负责对外送货。2016年的利润就达到20万。
在2017年魏某和李某觉得,王二某什么都不会,没有给企业带来任何好处。二人商量决定将王二某开出。二人商量后,口头通知了王二某。王二某提出异议,魏某和李某说,提议无效,我们俩投票已经过半数了。王二某被迫起诉至法院,最后法院确认除名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合本案,合伙企业如何如何除名合伙人,在某一合伙人具备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情形之一的,其他合伙人应该一致同意,并书面通知被除名的合伙人。被除名后,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把除名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他,并修改合伙协议把被除名的人除掉,并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
那么被除名的合伙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具备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情形,在接到书面通知的时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除名无效。
本案在王二某不具备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任意一款时,魏某和李某是不能将其除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