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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利华律师
宋利华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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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专普法婚姻不是儿戏,“假离婚”更需谨慎

婚姻家庭2018-11-09|人阅读

博专普法 婚姻不是儿戏,“假离婚”更需谨慎

近些年,随着购房政策的紧缩,一些夫妻打起“假离婚”的主意,试图“钻法律空子”,到最后却落得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原为夫妻,为规避当地房产“限购”政策,双方协商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购买房产,事后再复婚。二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一人分得一处房产,存款归李某所有。离婚半年后,张某欲同李某复婚却遭到拒绝。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分析:

我国法律并没有“假离婚”一说,无论是通过诉讼离婚还是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都属于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都是真正的“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男女双方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行签订,双方均应知道协议内容的确定、协议的签订以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等一系列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另一方作出判断和决定的意思表示的法定情形,那么另一方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在这里需要强调,“男女双方离婚后”,是指通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离婚的,不包括在法院通过诉讼以调解结案的方式离婚的。“一年”的起算点应当是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男女实际领取离婚证的次日。且“一年”为不变期间,即这一年是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

婚姻不是儿戏,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假离婚”或许能够让当事人等到短期利益,但背后存在的风险绝对不可小视。仅仅为了避税、少付贷款利息、投资房产等利益就放弃婚姻,此举是否明智,还须当事者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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