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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辉律师
肖辉律师
重庆-重庆
合伙人律师

植物人之妻的艰辛离婚历程,法与情的抉择

离婚2019-01-09|人阅读

人民法院报在20181119日刊文“植物人之妻的四次离婚之诉”,我读完此文,心情久久不能平复。一方面对不幸成为植物人的张某表示惋惜,一方面对饱受离婚诉讼之苦的张某之妻温某表示同情。张某遭遇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温某精心照顾2年后心力交瘁、不堪重负,不得已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在丈夫张某是植物人的情况下,温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会得到支持吗?温某的离婚诉讼会遭遇阻碍吗?在那时,温某根本不会想到,她的离婚诉讼会有这么艰难。

案件情况:

1、张某与温某年少时就熟识,在适婚年龄,二人经人撮合结为夫妻。二人婚后感情融洽,育有一女。然“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2012年,张某乘坐的轿车和一辆货车相撞,导致张某失去意识,成为俗称的“植物人”。医生告知温某植物人也有可能恢复意识,这让温某充满希望。从此,温某在家精心护理丈夫,每天喂水喂饭、擦洗身体,陪丈夫聊天,讲述女儿成长经历,满心期待奇迹发生。然而一个月、两个月……,大半年过去了,张某依然没有恢复意识的征兆。此时的温某身心疲惫,和公婆的关系也不如从前,经常因为小事争吵。这样的生活一直持续到20146月,温某因为和公婆大吵后带着女儿搬出分居。但她仍然每天回家照顾张某,希望丈夫能苏醒过来,让家庭走上正轨。温某便一边照顾丈夫和女儿,一边打零工补贴家用。这样的生活又持续了一年多,期间经过几次复查,张某仍然没有苏醒的迹象。

2、第一次起诉离婚

现实是压垮希望的最后一根稻草。这么多年细心照顾丈夫,一次次希望,一次次失望,温某有泪只能往肚里咽,还常常不被公婆理解,导致她精神压力巨大,对未来绝望。经过考虑,温某以“已和丈夫分居满2年,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因张某处于昏迷状态,按照法律规定,其公婆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法庭上,温某认为:事故赔偿款为90万元,且每隔两三年还可向肇事方主张护理费,政府也会按时发放低保补助、残疾补助,张某在经济上有保障,且公婆年纪不大,丈夫还有一个妹妹,张某脱离自己也有人照顾他。公婆认为:赔偿款只有75万元。这么多年已为张某治疗花费了近50万元,除去全家老小的日常开销和孙女上学费用,赔偿款已经所剩不多。自己年纪较大,失去了劳动能力,身体也不好,无能力照顾儿子。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儿媳是想通过离婚遗弃张某,要求法院不支持离婚。公婆也请求温某看在夫妻多年情分上不要离婚。法官了解到:温某本意并不是要遗弃张某,而是和公婆及小姑子难以相处,自己收入艰难,生活十分困苦,从而对生活产生绝望。按照法律规定,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在法庭上,温某公婆表示愿意把属于孩子的8万元支付给温某,经过调解,温某对于离婚的态度有所缓和,法院根据上述情况最终没有判决离婚。

3、第二次起诉离婚

第一次离婚诉讼后,温某公婆没有支付8万元款项,温某和公婆及小姑子的关系没有改善。因为女儿即将上小学,温某此时面临几个问题:为了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需要到镇上居住,这样就不能照顾好张某,且自己的经济压力将会更大。上次诉讼离婚被驳回后,自己仍然不被家人理解,她已经对婚姻完全失去希望。综合考虑后,温某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次,温某没有接受法官的调解,离婚态度坚决。然而法官审理后认为:二人自幼相识,自由恋爱结婚多年,有着较深厚的感情,张某发生意外后,需要温某尽到扶助义务。本次诉讼以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而告终。

4、第三次起诉离婚

温某2次提起离婚,村里人很多人说闲话,这让温某更坚定了离婚的决心。半年后,为了能够离婚成功,温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然而法院依然判决不准许离婚。温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温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发生重大冲突和不可调和的矛盾。张某处于植物人状态需要有人照顾,温某应发扬家庭美德,尽夫妻间应有义务,积极扶助张某”为由,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5、第四次起诉离婚

半年后,温某于20186月第四次提起离婚诉讼。温某认为:两人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自己已尽到扶助义务,愿意放弃所有财产主张,张某生活有保障。法院最终认定:从张某发生事故至今已6年,两人无法交流,感情发生变化,温某连续四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温某对张某没有留恋,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本文律师感想:

1、从张某发生事故至第四次起诉离婚,温某一直在照顾张某,温某没有遗弃张某,尽到了夫妻扶助义务。我们不应该因为她提起离婚诉讼而谴责她冷血、无情,我们应换位思考,设身处地考虑她的艰难处境。

2、一个幸福的家庭因为车祸事故而分崩离析。温某照顾张某本就艰难,家庭成员又对其不理解,最终导致温某不堪重负,对婚姻失去希望,为了深爱的女儿和自己布满阴云的未来,温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作为局外人,我能体会到她内心的矛盾和苦楚。从感情上,我支持这样一个身处困境的柔弱女人提起离婚诉讼,摆脱困境,她有权利追求女儿和自己的幸福。

3、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许离婚,是因为经调解后温某离婚态度有所缓和不再坚持,且法院认为双方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标准。法院第二次、第三次判决不准许离婚,除感情是否破裂外,一个根本原因是如判决准许离婚,植物人张某由谁照顾。在感情和义务上,温某是否要继续履行夫妻间扶助义务。显然,法院更看重判决的社会效果,希望温某继续发扬家庭美德,温某个人利益并没有被重视和认可。法院第四次判决准许离婚,是温某的多次离婚诉讼符合了感情破裂标准,更为关键的是认定张某生活有了保障。由此可见,法院对于被告是植物人或者需要照顾的人,在没有解决好被告的照顾问题前,法院大多不会判决准许离婚。

4、我认为:对于类似温某的离婚案件,法院应该深入调查原告处境,分析评估原告为家庭和被告付出情况,对于付出多、处境艰难、对婚姻绝望等情形的原告要敢于判决准许离婚。因为对温某这样的原告,判决准许其早日离婚,从心理上能让她释放压力,更积极的面对生活。并且,温某对于张某的感情,且有女儿作为纽带,就算判决离婚,温某也有极大可能继续看望和帮助张某。或许身处昏迷中的张某,看到深爱的妻子和女儿现在的处境也会同意法院判决离婚。

5、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仅以夫妻感情破裂确实无和好可能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的,法院大多会判决不准许离婚。原告可能要经历2次、3次,甚至4次起诉,法院才会判决准许离婚。这对于想要离婚的人来说苦不堪言。我认为:对于原告提起离婚,人民法院在其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许其离婚。家庭的和谐稳定固然重要,但强扭的瓜不甜,不准许离婚只会让矛盾更尖锐,家庭更不和谐。况且,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还可以复婚。如果离婚了想和好,他们仍然有救济渠道。法律何必过多限制离婚,感情的事不是这样就能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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