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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奇男律师
孙奇男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专职律师

合同中违约金及定金条款的实务适用

合同纠纷2017-12-20|人阅读

一、合同损害赔偿中的减损原则与损益相抵原则可以并用:

例: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导致的利息扩大部分,本应依照减损原则,不予支持,但是在怠于行使抵押权期间,使得抵押物价值上涨,此时损益相抵原则得以适用,应就升值部分抵充扩大部分利息。

二、合同违约后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受到如下限制:1、可预见规则;2、减损原则;3、损益相抵原则;4、过错原则。

三、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如需调整,如过低,调整到不能超过实际损失为准,如过高,调整是以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为基数进行调整的。

四、合同定金罚则可否在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下继续主张。

笔者以为不可,即便认为定金性质是学理分类中的违约定金,亦不可,原因如下,违约形式可以分为:根本违约、瑕疵违约、迟延违约,后两种违约形式,尚存在补救余地,即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但根本违约不存在补救手段,而定金罚则对应之违约形式即根本违约,根本违约的应对措施必然是解除合同,故继续履行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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