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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泊文律师
朱泊文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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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财产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离婚2018-02-07|人阅读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达成一揽子协议。其中包括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内容。财产处理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协议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这三者之间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离婚协议是具有人身依附属性的契约,单独撤销财产赠与的,不支持。首先,离婚协议中约定某一财产归子女所有,该约定是赠与还向第三人履行协议,对此,多数法院认为夫妻双方于离婚时将共有的财产约定为归子女所有时,该行为属于赠与【(2016)黔01民终4463号、或2013年第3辑《民事审判与参考》第101-104页等】。同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财产却不能简单适用该规定。实践审判中,一般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夫妻双方于离婚时达成一揽子协议,其中包括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内容。财产处理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协议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这三者之间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因而,这三者之间中任何一个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其他两个亦因同其命运【可参考案例2012年第2辑《民事审判与参考》第119页】基于不能单独适用撤销权,综上,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赠与人在财产权属转移前起诉要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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