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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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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148)条

金融2020-03-05|人阅读
序号存在问题具体情形整改要求
一、公司基本情况 (以下内容参考即可,以官方为准)
1公司住所不一致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变更注册地
2经营范围不符无网络接待信息中介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
3无通信主管部门许可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
4其他
二、应尽未尽义务
5未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未制定对出借人资格等真实情况的审核制度按照《办法》第九条(二)规定
6未严格执行对出借人资格等真实情况的审核制度或制度不健全
7未制定对借款人资格等真实情况的审核制度
8未严格执行对借款人资格等真实情况的审核制度或制度不健全
9未制定信息真实性审核制度
10未严格执行信息真实性审核制度或制度不健全
11未制定融资项目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制度
12未严格执行融资项目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制度或制度不健全
13制定相关制度,但审核不严格或并未实际审核
14其他
15未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未制定防范欺诈规章制度按照《办法》第九条(三)规定
16制定防范欺诈制度但未执行或不具备执行的条件
17平台发生多起严重欺诈事件
18其他
19未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官网无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按照《办法》第九条(四)规定
20无相关确保出借人知悉借贷风险留痕
21其他
22未按监管要求报送信息未按照金融局、银监局和有关统计部门要求等报送常规性信息按照《办法》第九条(五)规定
23为按照金融局和银监局要求报送临时性信息
24其他
25未妥善保管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删除、篡改信息按照《办法》第九条(六)规定
26非法买卖信息
27泄露信息
其他
28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未做客户身份识别按照《办法》第九条(七)规定
29未做可疑交易报告
30未做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
31其他
三、违反十三项禁令(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
32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自身在平台上融资按照《办法》第十条(一)规定
33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但未予充分信息披露
34变相为自身融资(如:以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名义进行融资,由平台自身使用等情形)
35其他
36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以平台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二)规定
37通过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8平台挪用出借人资金
39其他
40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如在官网、APP、协议等渠道中承诺保本保息、承诺代偿等按照《办法》第十条(三)规定
41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或者以此进行宣传
42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业务
43与平台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44平台与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但没有如实充分披露信息
45设立债权回购条款
46其他
47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大规模现下营销通过线下网点自行推介项目,获取资金按照《办法》第二条、第十条(四)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48委托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公司等)线下推介项目,获取资金
49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
50通过电视和广播宣传
51其他
52违法发放贷款通过股东,高管发放贷款按照《办法》第十条(五)规定
53通过先有资金再找资产端形式发放贷款
54其他
55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借款人借款期限被拆分成多个短期(或多个短期配成长期),借款人借款期限和投资人投资期限不匹配、不对应按照《办法》第十条(六),以及《P2P整治方案》规定
56通过发售打包散标或债权转让类产品进行期限拆分或错配
57其他
58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自行发售理财产品,或以“理财”为名义开展宣传推介按照《办法》第十条(七)规定
59平台发售理财产品对接非标资产
60平台产品无法穿透到实际借款人、借款项目,出借人不能与借款人签署借款项目协议
61代销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等。
62客户能够通过平台(包括线上渠道,被允许开办的线下支付机构)完成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的选择、申办、购买、支付等环节操作
63网页和平台上有理财字样,预期收益率等理财产品特征的信息
64未经允许,平台为其他公司金融产品开放链接端口,无显著的客户提示并向其他公司收取代理费,推荐服务费等佣金性质的费用
65相关协议是购买理财的协议而非借贷合同
66其他
67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按照《办法》第十条(八)规定
68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
69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
70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
71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
72对接典当行
73对接保理公司
74对接小额贷款公司
75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76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济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商品销售和金融业务捆绑销售按照《办法》第十条(九)规定
77其他
78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平台对融资项目或平台经营信息进行虚构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规定
79平台对融资项目或平台经营信息夸大宣传,隐瞒瑕疵及风险
80平台对收益水平或前景等,用与银行存款利息、银行理财收益率等金融产品收益进行对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
81平台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82平台捏造、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83平台通过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方式,误导公众或出借人
84其他
85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一)规定
86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等
87涉及房地产配资
88校园网络借贷业务
89其他
90存在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发售股权众筹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
91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推介等其他形式
92其他禁止性规定违背信息中介定位的其他行为
四、违反风险管理要求
93借款人或出借人未实名注册平台未要求或未严格执行实名注册按照《办法》第九条(二)规定
94其他
95违反物理场所管理要求从事除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等以外的事物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96自然人借款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2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平台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余额超限额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97未对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平台未明确投标截止日或募集期限超过20天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98未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平台自身资金、与平台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公司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存在账户或现金流混同、交叉等情况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99平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平台委托人等个体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存在账户或现金流混同、交叉等情况
100平台未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101虽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存管协议,但未切实落实资金存管要求,如存在从存管资金汇总总户账户向往带机构自有账户转账等情形
102虽已实施资金存管但尚未达到资金存管细则要求
103其他
五、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
104未有充分的技术保障措施为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105不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106未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
107未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
108未能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109未能在成立两年内建立应用及灾备系统设施
110其他
111电子签名不符合规定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2未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
113其他
114未记录并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贷款合同至少保存五年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115其他
六、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116存在未经出借人授权,平台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未经出借人授权,平台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117授权不明确
118其他
119未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施分级管理未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120未制定或未实施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措施
121存在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行为
122未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进行分级管理,如设定不同的客户类别、定期开展风险承受能力再评估等
123其他
124借款人与出借人信息管理问题不符合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125未经同意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目的
126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存储、处理好和分析未在中国境内进行
127其他
七、信息披露
128未对出借人有充分的风险提示未通过合同、官网、APP等出借人可获取的渠道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按照《办法》第九条(四)、第二十六条规定
129向出借人提示了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但存在字体不醒目,位置隐藏等出借人易忽略,不易得等情形
130虽以醒目方式提示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但出借人并未确认
131其他
132未按要求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官网未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九条(四)、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表的项目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按照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披露的其他情形。
133未披露或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
134未披露或未充分披露融资项目基本信息
135未披露或未充分披露风险评估情况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136未在合理范围内披露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
137未在合理范围内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138未在合理范围内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139未在合理范围内披露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信息安全报告
140未在合理范围内披露律师事务所合规报告
141未按照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披露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风险提示
142不良金额较大
143比例较高
144催收暴力催收
145关联关系复杂
146合作业务平台复杂复杂
147涉及非法集资借款人或平台个人或单位向30人(150人)以上对象进行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存款
14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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