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仲裁员:
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接受舒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定我担任本案xxx的代理人,在得到xxx同意后,依法参加本案仲裁,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得到采纳:
一、自2013男10月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
2013年10月8日申请人就进入被申请人出上班,现平均共资2400元/月。
二、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发生工伤,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因工伤被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八级伤残,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5个月的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申请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等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五、被申请人依法应为申请人购买自2013年10月至今的社保。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支持申请人所有申诉请求。
此致
舒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
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