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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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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
高级合伙人律师

被申请人上诉状(模板)

合同纠纷2019-06-21|人阅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相XX(原审被告),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县XX镇XXXXX公司。

被上诉人:李XX(原审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县XX镇XXXX号。

原审被告:XX县XXXX销售部,住所地XX县XX镇驻地。

负责人:宋XX,经理。

原审被告: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县XX镇XXXXX公司。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重新审理此案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本案应该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上诉人系受XX4S店的委托代为出售XX汽车,原告作为消费者购买该车辆,对于因购买车辆所产生的车辆价款以及相关贷款事宜,系车辆买卖的构成部分,因此本案应当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也是基于此主张的,一审法院立案的时候也是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而原审法庭在无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委托的合意的情况下,将本案定性为委托合同,显然是案由定性错误,法律关系的错误直接导致案件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

二、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

根据法庭调查,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车辆买卖行为产生于2014年8月份,车辆买卖行为完成后直到2018年年初,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而不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9页第8行中指出的:双方“多次”因保险交纳和分期贷款归还问题相互交涉,这三年多的时间里,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任何问题, 因此根据《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的主张显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

原审法庭在双方之间无任何委托合意的情况下将本案错误的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并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认定双方之间未约定委托期限,双方因保险及贷款问题相互交涉,纯粹是主观臆断。

三、原审法庭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原审法庭对本案涉及的车辆认定购置价格为6XXXX元是错误的,虽然开具的发票是6XXXX元,但是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已经阐述了该车辆的实际交易价格为7XXXX元,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置客观的事实于不顾,偏袒被上诉人。

其次原审法庭对于被上诉人在办理分期贷款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未能给予认定是错误的,庭审过程中已经查明被上诉人在购置车辆的时候涉及到分期付款,以及担保等行为,而原审法院对此所产生的费用却不给予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最后关于续保押金和还款保证金:在被上诉人李XX购买车辆时,被上诉人与山东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第二款第5项、第四款中明确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间,被上诉人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不计免赔险、自燃险及相关的附加险;被上诉人如果未能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未能及时为抵押车辆继续投保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被上诉人同意山东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直接收缴履约保证金、续保押金。事实上被上诉人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购买全险,而是只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债务并出现多次逾期的现象。被申请人已经明显违约,续保押金、还款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是不予退还的,而且这些费用是交给与被上诉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的山东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交付给被上诉人续保押金、还款保证金的收款凭证(单据)显然不合适。

鉴于本案涉及的业务产生于2014年,对方再次主张的时间为2018年年初,由于时间的原因部分情节仅靠回忆,再加上这长达将近四年的时间内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主张任何权利,因此导致部分证据无法提供,原审法庭以上诉人不能提供而承担不利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本案涉及的业务发生于2014年8月份,直到2018年初双方之间未有任何争议和纠纷,关于车辆买卖的所有事宜已经完毕,现原告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再次主张权利原审法庭却给予支持,显然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相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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