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在职劳动者缴交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不管是用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劳动者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都是“应当”办理。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目前大部分劳动仲裁委均未将住房公积金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劳动者只能通过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