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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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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
合伙人律师

规范化借条

债权债务2019-03-17|人阅读

本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在 日向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借款定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归还,按月利率 %计付利息。

如果没有按期还款,本人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因本案发生的纠纷由江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借款本金 元由 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本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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