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在 年 月 日向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借款定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归还,按月利率 %计付利息。
如果没有按期还款,本人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因本案发生的纠纷由江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借款本金 元由 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本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201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