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可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前提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也就是必须同时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累计缴费满十五年”两个标准,这就意味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可能并不一定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在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还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是否必然终止?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两种观点
1. 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双方转为劳务关系
持此种观点者认为,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管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无到期都应自动终止,双方之间的关系也自动变为劳务关系,主要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6项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
2. 劳动合同并不自动终止,双方仍为劳动关系
持此种观点者认为,即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其还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劳动合同并不自动终止,双方仍为劳动关系。主要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禁止用人单位招录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并未禁止招录、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然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
三、司法实践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观点也有所区别。以武汉地区为例,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劳动合同是否必然终止这一问题,同样有所争议。
在汪某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8)鄂01民终11184号】中,汪某于2005年3月1日入公司,2015年8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8年3月1日,公司通知汪某解除劳动关系,汪某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认定双方2005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汪某于2015年8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应当终止,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以汪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武汉中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因汪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可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但因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应向汪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黄某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7)鄂民申3415号】中,武汉高院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充分条件。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受不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都没有予以明确,但《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6项规定国务院有权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前五项情形之外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作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系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6项的授权,不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
四、结论
综上可知,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劳动合同是否必然终止这一问题,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争议。武汉地区法院一般认为,若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处工作,在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双方仍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才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则即使其还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也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未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