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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林律师
王文林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以案说法|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出租人直接拖车,法院会支持吗?

合同纠纷2019-01-14|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72月,原告许某填写《融资租赁申请表》,向被告Y公司提出融资申请,申请表上填写婚姻状态为已婚,配偶姓名为林某,配偶收入基本工资为10000/月,二人住址相同。

2017215日,Y公司(出租人)与许某(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Y公司融资14万元向许某购买小汽车一辆,再出租给许某使用,租赁期限为36个月。Y公司在支付许某租赁车辆购车款后,即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如许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或材料的,Y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车辆。

201731日,Y公司将款项转入被告L公司账户,L公司再向许某转账14万元并从许某账户扣收8700元手续费。

201754日晚,L公司根据被告Y公司的指示,控制并扣留了涉案车辆。经查,许某与林某在20162月已登记离婚。

许某不同意L公司扣留车辆,向法院起诉,要求Y公司和L公司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关于返还车辆:鉴于原告许某存在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和收入来源信息,被告Y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享有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车辆之权利,故其指示被告L公司采取扣留并控制涉案车辆的措施系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无权占有,故对于原告许某要求返还之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因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故Y公司授意L公司控制涉案车辆,系Y公司行使合同约定之权利,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Y公司与L公司均不存在过错,原告应自行承担。

【文林说法】

在汽车融资租赁交易中,特别是售后回租业务中,有的承租人为提高审核通过的机率,会向出租人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如婚姻信息、配偶信息、收入信息,这些虚假的个人信息,不仅会严重影响出租人对承租人还款能力的判断,而且也也会给承租人日后能否按时足额还款埋下隐患。因此,在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时:

1.仔细审核承租人提供的个人资料。出租人应仔细审核承租人提供的个人信息,核实承租人的征信,避免出现“老赖”客户。对于承租人提供工作单位的真实性,进行背景调查。

2.要求承租人在提供的纸质文件上逐份签字确认,如在身份证、结婚证、工作证复印件、银行流水上进行签字确认,便于在资料出现虚假伪造时,能证明这些材料是承租人提供的。同时,要保留好承租人签名的原件材料。

3.一旦发现承租人违约,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在本期案例中,Y公司在发现许某婚姻信息及收入信息存在伪造时,及时采取措施收回车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己方的合法权益,消除了许某后续可能出现的逾期还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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