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可从如下方面收集证据。
1.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
2.实施家暴时的录音、录像。
3.实施家暴时在场的证人证言。
4.受伤后的入院记录,病历资料等。
5.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书。
6.向有关部门,如村委会、居委会的求助登记。
7.施暴者的自认证明,如悔过书、道歉信、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二、证明对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可从如下方面收集证据。
1、重婚的证据:重婚的结婚证,双方的亲密照片,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音频、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开房记录等。
2、一方与第三者同居生活的证据:双方的租房或购房记录、双方在居住处的同行出入照片,物业证明,街道、居委等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等。
3、一方与第三者在相关机构以夫妻名义进行登记的资料:计划生育信息登记,街道居委办事登记,暂住信息登记,物业部门登记,生育子女医院登记,子女出生证信息登记等。
三、证明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可从如下方面收集证据
1、对方吸毒时的照片。
2、对方隐藏的毒品、吸毒工具。
3、公安机关、戒毒所的强制戒毒决定书等材料。
四、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分居协议、一方在异地的租房合同、居住证、水电缴费记录等。
所有提供的证据中,不能相互冲突矛盾,各组证据之间应该彼此呼应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另外值得提醒的是,由于某些证据的隐私性比较强,因此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合法性,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若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时,可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申请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