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份,郭某通过深圳老乡聚会相识李某,双方互有好感,不到三个月便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3月份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李某经常拿着郭某的信用卡使用,但事后也都按时归还。2018年7月份双方和平分手,李某未将郭某的信用卡归还,多次擅自盗刷郭某的信用卡,通过多张信用卡套现,以卡养卡长达半年。2019年2月份,郭某陆续接到各大银行的催款电话,此时才知李某盗用自己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共计15万多。郭某通过电话或者微信联系李某,要求还钱,李某回复没钱还,让郭某自己想办法。郭某为了自己不被银行提起诉讼,自己不被列入失信名单,郭某只好到处借钱将这15万多的银行债务一次性还清。但郭某的合法权益,该怎么维权呢?
刘律师支招:
1、盗刷他人信用卡属于盗窃行为,会涉及到刑事犯罪。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各省市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不同,请查询犯罪地标准为准。在本案中,李某在双方分手后,多次盗刷郭某信用卡金额高达15万元,已构成刑事犯罪。郭某发现后,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维权。如果公安不予立案,要求公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
2、联系银行的工作人员取证,银行会协助被害人收集相关证据。郭某应向银行调取李某使用自己信用卡的交易明细,最后挂失各个信用卡。
3、想办法联系对方,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还款计划书等书面证据,证明对方承认盗刷信用卡的事实,并承诺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