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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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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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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离婚时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2019-08-11|人阅读

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离婚时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导读:在深圳限购政策下,符合条件的家庭最多也只能购买两套住房,实践中,部分家庭为了购买两套以上的房产,不惜冒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将借用第三人的名义购房。然万千世界,变化多端,能在灯红酒绿的城市中维护好一段婚姻已实属不易。那么问题来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案情:

刘某与宋某是大学同学,1998年大学毕业后两人来到深圳打拼,2005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女儿。经过十几年的奋斗,截止2016年家庭已经购买了两套商品房。2017年,双方计划生育二胎,刘某怀孕后辞去工作,在家养胎待产。因家庭中马上要迎来第二个宝宝,双方计划再购买一套房产,但夫妻双方名下各有一套房,不能再登记在父母双方名下,经协商将第三套房登记在了宋某妹妹名下。

2018年第二个小孩出生,刘某的生活中只有老公和孩子,关注点也全部放在了家中。天天一层不变的生活状态,使刘某的脾气越来越大,宋某开始不理解刘某的各种行为,夫妻经常因为各种小事吵架。2018年年底宋某提出离婚,刘某对这段婚姻也丧失了希望,同意离婚,但要求宋某必须给予自己两套房产。双方协商无果,起诉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登记在宋某妹妹名下的房产。

案件争议分析:

宋某妹妹名下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就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屋,原则上以登记为准来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登记来认定房屋所有权人。

本律师认为此类情况在社会生活中复杂多样,绝不能做“一刀切”的处理。如果房产登记在其他家庭成员的名下,房屋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前提是必须取得该家庭成员的认可,即登记的名义产权人承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出资。如果名义产权人不承认,那么就必须先通过析产程序对此进行确认。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在本案中,宋某的妹妹是否会如实向法庭陈述该房产是刘某夫妻双方婚内购买的房产,仅是借用她的名义购房是本案的关键。如果宋某的妹妹不承认这一事实,刘某只能再提起析产诉讼,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后才能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律师提醒:

实践中,借名买房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一个家庭真的需要借用他人的名义购房,最好选择近亲属等知根知底的人。同时,实际购房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在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购房时,最好与名义买房人签订书面协议,将具体事实约定清楚,以降低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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