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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被行政拘留能否折抵刑期?

刑事辩护2016-06-16|人阅读

【案例】

被告人王某因参与打架于201243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同日被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413日被释放,后王某外出打工,因被打之人经鉴定构成轻伤,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426日经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256日被某市公安局抓获。后于同年510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0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1017日被法院变更决定逮捕,次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分析】

先行因一案被行政拘留,后又被采取刑事拘留的,行政拘留能否折抵其后的刑期?对此,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因而不能将行政处罚的时间折抵刑事处罚的刑期;另一种意见认为,因同一事由而受到行政拘留这一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其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笔者认为,基于羁押折抵刑期的基本原理,如果当事人因同一行为事实先被行政拘留,后又被判处有期自由刑的刑罚的,因行政拘留剥夺了人身自由,因此,为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和双重处罚的危险,对此行政拘留应当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关于此问题,《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当然,这里尚需强调的是,被告人在此前被行政拘留的涉案行为应当同随后被判刑的犯罪行为是同一行为事实。

因此,本案行政拘留10日应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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