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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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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争议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的问题

劳动工伤2020-02-28|人阅读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影响,大量的企业、公司、个体等经营主体不能复工复产、正常经营,没有经营收益,但仍要支付员工工资,关于疫情期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特别是劳动报酬、加班时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仲裁时效等问题,目前可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大概有几个要点,均为本人作者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并没有劳动者提出解除的限制,简单的说也就是劳动者可以辞职,但用人单位不能解雇,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是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有过失时,即使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复工复产期结束后劳动者不到岗又不能证明自己确因防控原因不能到岗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第二,劳动者以未能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会支持,当然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实受疫情影响。

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国务院办公厅延长假期期间的报酬问题。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意思就是即使在国务院办公厅延长的假日期间上班,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是按休息日加班工资计酬。

3.政府部门公开发布要求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的报酬问题。未能复工、也无法居家办公的,就是在家呆着不工作的,工资报酬重在协商,为什么说协商呢,因为“未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予以冲抵。”也就是说没有工作上班,双方先协商这个时间段可以先冲抵各类假期,可要是员工不同意呢?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不过为了经济稳定,减少企业的负担,估计会倾向于先冲抵,毕竟要先保住企业加快复苏经济。

3.延迟复工复产结束后的报酬问题。即使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仍有很多企业不能复产、劳动者不能上班,各类假期也都冲抵完了,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最低月平均工资的70%支付生活费了,这个规定貌似没有任何弹性,可要注意有个前提“用完各类假期”,所以说虽然要求冲抵假期双方协商,其实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先冲抵假期的。不过其实冲抵假期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内容在此不展开赘述了。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观察期的报酬。用人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只有一个另外条件,就是劳动者自己不遵守防控、治疗措施的。个人认为在治疗期间其实可以算是因病住院,按病假待遇支付工资。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其实对劳动者未必有利,因为很多人合同约定工资报酬远远低于实发报酬,不知道在适用的时候会不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报酬。

5.用人单位确实没经济能力负担员工工资的问题。用人单位确实因疫情影响无力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不过还是需要按最低工资70%支付生活费。

这次的疫情比我们想象的可怕,计划赶不上变化,国内确诊、疑似数据在减少,但现在全球疫情局势紧张,一旦放松有可能我们的努力都白费了,就象网友们所说的,“月子”等于没做,再次爆发的话,损失就无法估量了,但这么隔离下去经济又无法支撑,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经营主体必然经济吃紧,而劳动者需要基本的生活保障,双方都是疫情的受害者,任何法律都只能做到相对的公平公正,虽然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意见、解答等不能涵盖所有问题,甚至可能存在一定瑕疵,但我相信在司法实践中会一步步得到完善,也希望劳工双方遵循平等原则,共同努力,打造稳定和谐的经济主体。

下文为摘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内容,“注:”部分为律师摘录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转发给你们,其中,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提及的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 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4、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上班的劳动报酬如何计付?

答: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属于为了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采取的特殊防控措施,延长的假期在性质上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可以比照休息日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内上班或者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而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15、用人单位按照政府部门要求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的劳动报酬如何计付?

答: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述通知要求我市各类企业迟延复工、复产属于政府为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其中2月3日-7日属于特殊时期的停工、停业期间,劳动者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复工、复产,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但不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加班工资。未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予以冲抵。2月8日、9日属于休息日,劳动者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复工、复产,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的,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16、政府规定的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的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劳动报酬如何计付?

答:我市规定的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采用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轮岗轮休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并可与劳动者协商劳动报酬支付标准,但协商支付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用完各类假期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者劳动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的生活费。

注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2:渝人社发〔2018〕229号(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等26个区及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二)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2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

17、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报酬如何计付?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但劳动者因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而被隔离治疗或者被采取隔离措施的除外。隔离期结束后,仍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8、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确因受疫情影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以适当延期支付,但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用人单位确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19、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劳动者不能到岗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我市规定的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岗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主张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岗的,应当由劳动者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劳动者非因疫情防控原因拒不到岗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注:本文除法律法规、政府文件、通知外均为王健律师原创,未经本人许可禁止转载。文中图片来源于百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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