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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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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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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之返还彩礼(终极篇)

离婚2019-05-09|人阅读

婚约财产纠纷之返还彩礼(终极篇)

一、双方当事人如何确定

1、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对于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均应作广义的理解,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解,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3、如果没有证据证实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或亲属接受或实际使用彩礼款项的,则要求接受彩礼方父母或亲属返还彩礼的主张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

1、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应依照《婚娴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

2、彩礼金额返还应该以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的彩礼,如有证据证实的,则不应返还。

3、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

4、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年。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应自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日开始起算。

5、因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给付彩礼的现象较为普遍,《婚姻法解释二》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出规定,适用该解释第10条的前提是当地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当地没有这种风气存在,就不存在给付彩礼的问题。

3)因男女双方给付彩礼的行为往往单独进行,诉讼活动中举证证实存在彩礼给付行为的难度较大,一般缺乏直接的给付凭证。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通过媒人的证言、取款凭证并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当地风俗习惯作出认定。

4)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双方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的数额,在缺乏统一裁量标准的情况下,各地法院酌定返还的比例不尽一致。

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否返还

1、《婚烟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那么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这一原则予以了确认。

2、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四、“生活困难”如何理解

1、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应审查其是否存在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的情形,对于确属给付彩礼导致离婚后给付人生活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应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因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存在因共同生活消耗部分彩礼的可能,故应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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