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会提到一个词叫做撤三,撤三到底是什么呢?它的全称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因为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书以“撤三”做简称,所以,业内均称其为“撤三”。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后半段这样规定的,“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是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那么,根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这个撤三,有这么几个特点:
一、“任何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撤销的申请主体基本上是不受限制的。实际上,我们在实务当中经常不知道我们的对手到底是谁,因为撤三的申请人和真正想撤销这个商标的,可能不是同一个人,我们经常是通过商标、申请日期等线索去推断,到底谁才是我们的对手。
二、“可以全部也可以部分”,可以申请全部的商品撤销也可以申请部分的商品撤销,申请全部和部分都有陷阱,这个我们留到后面来说。
三、“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这个撤三申请里面撤三申请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要说明有关情况,并不需要举证。
四、“申请量大”,这跟我们的国情有关,我们国家连续多年商标注册的申请量居全世界第一,商标局每天受理商标新申请都超过每天一万件,然而商标资源是有限的,只能清理大量的闲置商标来让新的商标能获得注册,从而帮助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根据这个趋势,撤三已经成为商标注册申请时或者复审时,扫清注册商标权利障碍的一种常用手段,所以所有的商标注册人都要警惕,撤三来了这将对我们手上的注册商标有可能带来很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