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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慧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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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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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怀孕事实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争议2018-07-26|人阅读

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行为就涉嫌了欺诈,所订劳动合同就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由于欺诈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欺骗了相对方,诱使对方形成了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比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而没有这种资格的人谎称有此种资格或者伪造了此种资格证书而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者就构成了欺诈行为;

二是行为人负有义务向相对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隐瞒的,比如某岗位需要重体力劳动而且需要长期加班而无法招用怀孕女工的,某女工已经怀孕却隐瞒实情而应聘该岗位并订立了劳动合同,也就构成了欺诈。由此可见,欺诈的构成需要以欺诈者有告知义务为前提。只要履行劳动合同各项义务所必须的信息,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个人隐私”为由隐瞒,都应当如实告知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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