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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怎么办?

公司法2019-10-07|人阅读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怎么办?

一、直接向工商部门举报。

公司的设立、变更等所需要的材料,均需要行为人的签字或认证,被冒名人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虚假登记的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对于虚假的材料,查实并不存在难度。查证属实后,工商部门自然会撤销登记,会对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以工商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工商部门依职权向市场主体发放营业执照,属于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被冒名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就虚假登记的事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属实的,一般会判决工商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列公司为被告,确认不具有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身份。

这一方案实际上是确认之诉,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诉讼,确认不具有股东身份,或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通过虚假材料登记为股东,被冒名的人不具有真正的股东身份或法定代表人身份。对此,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四、列公司为被告,提起侵害姓名权的赔偿之诉。

通过虚假材料登记他人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是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属于侵权行为,姓名权属于人格权纠纷,被冒名人可以向法院诉讼,请求判令相关侵权人赔礼道歉、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等诉求。这样即纠正了虚假登记的问题,又使得责任主体承担了法律责任。当然,这个方案仅限于自然人提出。

五、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冒用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往往伴有伪造身份证或公司印章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有可能是构成犯罪的。例如,构成伪造身份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等。刑事责任处理后,凭刑事判决书要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

综上分析,被冒名的人员,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通过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均可以维权。但是,选择何种维权方式,可以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选其中的一到两种途径进行。

案情简介

原告管理公司诉称:原告偶然得知,原告管理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1日被登记为被告资产公司90%股权的股东,认缴被告资产公司9000万元的注册资本。而实际上,原告管理公司从未参与对被告资产公司的投资,亦未与被告资产公司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沟通、洽谈。

2016年1月29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资产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资产公司章程》尾页落款股东签名或盖章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xxxxx)下方公章印文与原告管理公司公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原告管理公司认为:被告资产公司系通过伪造原告管理公司公章,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的工商登记,原告管理公司没有对被告资产公司,进行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维护原告管理公司合法权益,原告管理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确认原告管理公司不具有被告资产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不承担向被告资产公司缴付出资的责任和义务;被告资产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申请办理撤销原告管理公司股东资格的变更登记。

被告资产公司答辩称:被告资产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管理公司主张其并非被告资产公司股东,其之所以被登记为被告资产公司股东,系被告资产公司冒用其名义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工商登记。

原告管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工商登记信息、《资产公司章程》、《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意见,认定《资产公司章程》尾页“股东签名或盖章”处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91000xxxxx)下方“管理公司”公章印文并非原告管理公司公章所盖,原告管理公司认为被告资产公司冒用其名义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主张,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

据此,原告管理公司请求确认其不具有被告资产公司的股东资格,不承担向被告资产公司缴付出资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请求判令被告资产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撤销其股东资格的变更登记,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管理公司不具有被告资产公司的股东资格,不承担向被告资产公司缴付出资的责任和义务;被告资产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撤销原告管理公司股东资格的变更登记。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管理公司被冒名登记为被告资产公司的股东,原告管理公司通过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经鉴定所盖印章是伪造的。因此,原告管理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不具有被告资产公司的股东资格,并要求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登记,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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