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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胜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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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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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正当防卫”的正确理解

其他2018-09-16|人阅读

关于“昆山杀人案”

法理分析:在生命受到威胁时的反击,缺乏期待可能性,即没有刑罚可责性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个案提醒:个案具有特殊性,本案有以下情节:

1.刘醉酒

2.刘徒手打人后又拿刀

3.酌定情节刘多次犯案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防卫都不会过当,只是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会有特殊性!

赞赞赞赞:不过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因正当防卫撤销案件应该是第一单吧,这水平牛切记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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