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山杀人案”
法理分析:在生命受到威胁时的反击,缺乏期待可能性,即没有刑罚可责性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个案提醒:个案具有特殊性,本案有以下情节:
1.刘醉酒
2.刘徒手打人后又拿刀
3.酌定情节刘多次犯案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防卫都不会过当,只是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会有特殊性!
赞赞赞赞:不过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因正当防卫撤销案件应该是第一单吧,这水平牛切记矫枉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