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冯诗昌律师
冯诗昌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购销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

合同纠纷2020-02-11|人阅读

自2020年1月23日武汉市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封城开始,全国各地无不为此次疫情感到揪心,同时也都默默的未武汉加油、为中国加油,我们相信拨开云雾就是晴天。

一、企业基本现状

随着全国各地因控制防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需要,均下台了关于企业延期开工,学校延期开学的通知。广东省均明确要求除疫情防护急需的相关企业外,企业开工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点,即广东省内企业最早开工日为今天。虽然今天为企业开工日,但是,我们看到的是企业因为员工返岗问题,或者因疫情隔离防治的需要,仍然有大量企业无法正常开工或者开工人员不足,生产产能急速下降,那么必然导致企业之间不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购销合同》约定相关事宜。

二、法律分析

企业面临前述情况,是否有法律依据要求解除或变更正在履行的《购销合同》?接下来笔者就从法律规定上为大家做出相关分析:

首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属于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任何一个企业也无法从本质上克服疫情的发生,该事件应当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次,如果供方企业满足如下要求:

(1)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导致供方企业无法复工(如企业员工绝大部分为湖北籍、封闭式疫区人员、被隔离治疗及医学观察、开工后因存在确诊病例再次停工、或者以企业现有人员无法构成完整生产工序及产能等),

(2)根据签署的《购销合同》的约定,在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前,供方企业也并没有拖延履行合同的。

笔者认为,供方企业在满足上述情形下,依法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跟需方企业进行协商要求延期履行供货义务,不能达成延期协议且不可抗力事件在短期内又得不到消除的,供方企业可以解除该购销合同。但是,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也需要在第一时间将不可抗力事由将有可能造成的影响通知需方,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最后,需方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延期付款呢?

从法理层面,笔者认为,需方在签署《购销合同》时就应当预见自己的支付能力,在供方已经供货情形下,很难认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造成需方不能按时付款的直接原因,即使资金紧张也并非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付款。因此,我们认为需方很难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为由,拒绝付款或延期付款。

结语:

疫情无情人有情,每个企业都集供需双方为一体。有法可依是根本,但需得以事实为依据,也需要供需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友好协商为根本,共同努力尽量减少双方的损失,共度疫情难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