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借子女名义买房、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规则
陈青青 2019年6月13日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者产权登记尚未完成
裁判要点: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如果双方对房屋权属协议一致,则房屋所有权按协商结果确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法院将参照共同还贷的数额以及房屋现值,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待房屋取得所有权后,再行处理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案例:《2015)招民初字第1562号 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房屋已经取得所有权证,父母未作为第三人出庭
裁判要点一:如果主张房屋系婚前父母借名买房,能够提供借名登记约定、房屋首期款的银行取款、转账记录,支付房屋按揭贷款的取款、转账记录,以及房屋居住使用情况等证据,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关于借名买房事实的成立,夫妻双方对争议房屋未参与任何付款、还贷等事项,则房屋实际产权人为父母,配偶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相关案例:(2015)湖民初字第5551号 余天龙、叶珍珍与林吟声、余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二:如果主张房屋系婚前父母借名买房,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的成立,则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父母婚前对房屋的出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法院将参照共同还贷的数额以及房屋现值,给予另一方补偿。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案例:(2015)三中民终字第02301号 王×与姚×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0739号 马×与冯×离婚纠纷上诉案
(2015)二中民终字第13507号 林×与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借名买房事实无法认定,或父母作为第三人出庭主张权利,
裁判要点:因争议房屋涉及第三人的权利,需待房屋确权后再行处理
(注:此裁判要点暂未找到直接案例,系根据确权案例反推出来的裁判要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相关案例;(2017)京0106民初19561号 赵庆森等与赵鸿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