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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刘毅律师
江苏-苏州
副主任律师

老板拖欠工资怎么办

其它2022-02-10|人阅读

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司法认定

在工作生涯中,作为普通的上班族,难免有时会遇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但是面对一些不良公司经常性的出现百般拖赖或者克扣少给工资的情况,真是让不少劳动上班族有苦说不出。毕竟部分员工上有老,下有小,甚至还面临房贷、车贷等压力。如果公司经常会有不按时发工资或者绩效和提成出现“缺斤少两”的情况,那该怎么办呢?今天,律新团队特别就本情况,挑选了一些案例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如果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

注:合同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若要获得此种权利保障,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若要获得此种权利保障,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寻求权利救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案例

案例:(2015)苏中民终字第06315号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用人单位拖延两个月支付晏某工资以及未足额支付晏某加班工资的行为已经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晏某有权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注:合同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晏某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六个月未满一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晏某经济补偿金为晏某一个月工资。

【X新团队深度评判】

这是典型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案例:(2017)苏05民终70号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于3月1日向王某发出待岗通知,结合王某前面两个月的月工资组成,用人单位应向王某支付的3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全勤奖、交通补贴、绩效奖金、过渡奖,但用人单位仅支付了基本工资,依法应予补足。一审认定3月工资差额1056.44元虽低于用人单位应补足的数额,但王某认可一审判决,于法不悖,故本院对2016年3月工资差额1056.44元予以确认。用人单位未足额向王某发放2016年3月工资,王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X新团队深度评判】

本案例是“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所以在收到用人单位发出的待岗通知后,我们应视为劳动上班族正常提供了劳动,应该支付正常上班工资。

案例:(2017)苏0508民初3572号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除了5月4日第一次发工资之外,之后用人单位发过的工资均由2笔构成,一笔是单位发的工资,还有一笔是通过单位会计的个人账户网转的6000元。正常用人单位应该发给孙某的工资从2015年3月-2017年3月,共25个月,其中2015年3月的工资一次性发放了,其余的24个月,用人单位一共发放了12笔3705.46元,关于6000元,转账发放了2个6000元,现金10000元+转账2000元,实际共发放了4个6000元,剩余12笔3705.46元,以及20笔6000元,未发放。现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故孙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X新团队深度评判】

本案例是“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注:合同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劳动上班族以用人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2017)粤04民终2397号

裁判要旨:根据用人单位在本案仲裁时的陈述以及另案中的陈述,邵某在2016年11月18日之后仍有去公司至12月,用人单位称其没有工作也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据。用人单位在邵某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后,没有明确向邵某表示双方何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为邵某办理离职手续等。相反,邵某提供相关邮件表明其仍在为公司工作。用人单位只少支付了邵某绩效工资1000元,相比起其工资而言,该工资收入不足以影响其生活。而在2016年10月之后,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问题一直未达成合意,双方仍在协商中,在此之后,用人单位没有支付邵某的工资也是事出有因,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X新团队深度评判】

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欠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则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引申结论】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 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是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的情况除外。虽然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2.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上班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离职的理由必须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辞职后,再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3、既要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忽视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实际情况。从立法本意分析,在于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所在公司面临经营困难或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没有拖欠劳动报酬的恶意,而且经常会努力争取资金支付劳动报酬,在此情形下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偏离了《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也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注:合同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

4、双方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进行辨别和区分。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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