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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刘毅律师
江苏-苏州
副主任律师

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给孩子的财产能不能撤销?

其它2022-02-10|人阅读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关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的分担等相关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往往在财产分割产生争议时,很多人会采取一种折中的方式,将房产等财产约定归属子女所有。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夫妻离婚时这么约定以后,又对离婚时决定把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感到反悔,并要求行使赠与撤销权。那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能随意撤销呢?今天,律新团队特别就本情况,挑选了一些案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在离婚协议赠与给孩子的财产部分到底能不能撤销呢?

涉及的法律依据:

注:合同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赠与是无偿的,赠与人依约将赠与物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而不必支付相应对价。

2、赠与是单务的,赠与人只承担将赠与物无偿地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而不必向赠与方偿付相应代价,即使受赠人依约负有一定义务,该义务与赠与物之间也不存在对价关系。

3、赠与是诺成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是诺成的,受赠人一旦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协议即生效,而不需要实际交付。

注:合同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

4、赠与必须为双方合意,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的、无偿的,但也必须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虽然一方有赠与的意愿,但对方无意接受赠与的,赠与不成立。

注:合同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注:合同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例: (2016)苏0583民初10758号

裁判要旨:原告系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姜某之女。位于××楼××室、××阁楼、××室车库一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曾甲即本案被告。位于××楼××室房屋套间及车库登记在案外人名下。2016年3月10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姜某与被告在江苏省建湖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三项关于婚后财产分割约定:“位于××楼××室房屋套间及车库归女儿曾乙所有,男方协助女方进行产权变更手续后该房屋按揭款(16万元)归女方自行偿还,与男方无涉……。”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经法院查明签订时未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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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时,其中关于涉案房产的约定系父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子女的分割协议,属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为不可撤销的赠与。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存在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的情况。那就是当事人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的财产内容在满足法定撤销条件时可在一年内申请撤销,即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但离婚协议中的赠予不可等同于一般的赠予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赠予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而且本案中订立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胁迫、欺诈等情形,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所以即使离婚协议中赠与孩子的房屋财产尚未过户,也不可撤销赠与。

案例:(2014)苏中民再终字第0004

裁判要旨:朱某甲、袁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7月21日登记结婚,1981年4号 月20日生育儿子朱某乙,1996年12月25日登记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儿子朱某乙由袁某某抚养,朱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于每月中旬支付,直至朱某乙完成学业走上工作岗位时止,同时儿子的医药费、学杂费由朱某甲支付。双方还就动产、有价证券、现金等进行了分割。就不动产房屋分割双方协议约定为:8xx号房屋(该房系朱某甲之父朱某丙单位分配的公房17号2xx室,于朱某甲与袁某某婚后与他人私房进行调换取得,产权证登记在朱某某即朱某甲名下)归袁某某所有及居住,钮家巷1xx号房屋(该房系朱某甲之父朱某丙单位分配的房管公房,承租人在袁某某名下)由朱某甲居住使用。双方在离婚协议第四项其它中约定“目前所分割的不动产及贵重品,在将来或我们身后,只传给儿子朱某乙。其中吴中商城15幢a1××号房产(该房产现登记在朱某某即朱某甲名下)于2007年转于儿子朱某乙名下”。后由于朱某甲、袁某某按离婚协议将本案讼争房屋过户至朱某乙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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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调整,系具有身份关系的民事协议,应首先由婚姻法来调整。

注:合同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退一步讲,即使财产部分适用合同法,该赠与行为也具有道德性质,被上诉人在离婚后对协议内容任意撤销,显然对守约一方非常不公平。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通常与身份关系存在一定的联系,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和财产分割、身份关系处理等诸多内容具有密切联系,是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其中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属于一揽子达成的协议,且该离婚协议经过了相关民政部门的审查,当事人在未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得随意解除其中某一个条款。

案例:(2017)鄂0102民初4103号

裁判要旨:徐甲、刘甲虽曾表示将房屋赠与徐乙,但未将该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至徐乙名下,亦未将该房屋交付徐乙占有、使用。之后因徐甲病重需要治疗,徐甲、刘甲为徐乙购买房屋车位、装修房屋、偿还房屋贷款以及筹备徐乙结婚需要大额支出,而徐甲、刘甲作为工薪阶层支付能力必然有限,

注:合同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徐甲、刘甲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徐甲、刘甲共同将xx房屋变卖,且售房款部分用于为徐乙房屋还贷和购买车位、装修房屋、购买保险以及筹备徐乙结婚等,徐乙一方面从售房款中受益,另一方面又主张刘甲返还全部售房款,明显不应得到支持,故一审判决对徐乙要求刘甲返还xx房屋的售房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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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特定的情况下,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注:合同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在《离婚协议》签订后,赠与人还未过户登记到被赠与人名下的期间内,因生活严重困难等问题将房屋财产变卖给了他人,并与他人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视为事实上是撤销了对被赠与人的赠与,不构成对被赠与人的侵权。

【引申结论】

注:合同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

1.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适用《合同法》规定之任意撤销权的问题,要从其与一般赠与合同性质的差异来分析。X新团队认为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夫妻双方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该约定是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双方对情感、财产等利益进行综合权衡后一致同意的结果,是分割共同财产的特殊方式,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改变该约定,故得出不可任意撤销的结论。

2.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等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离婚协议中的赠予不等同于一般的赠予合同,当事人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注:合同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否则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就会被破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一个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概括的、整体的方案,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他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就会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目的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3、但在订立、达成离婚协议时,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导致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以申请撤销该赠予部分。另外,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如果被赠与人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生活困难的,也可以申请撤销赠予部分。当然,不动产如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则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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