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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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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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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知识

诉讼2019-03-23|人阅读

今天给大家普及以下执行异议之诉,对于广大非法律工作人们来说,执行异议之诉确实显得太专业了。执行异议之诉在临沂法律服务中是常见的,临沂地区的法院也存在大量的执行异议之诉。那么,到底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呢?今天就给大家简单讲一下。

所谓执行异议之诉,简单来说就是被执行的标的物存在第三方争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从而终止对标的物的执行。那么执行异议之诉要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提起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解释的第三百零五条等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1、该诉讼必须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提起,即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这是讲的该诉讼的提起时间段。但根据高院的执行、‘保全的办法规定,如果是本诉标的以外的标的,那么保全阶段,也可以提起异议。如果法院出具裁定书,那么仍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2、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有点类似于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3、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诉讼的基本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等。执行人可以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确权的诉讼请求。

4、案外人必须有具体的事实与理由

5、案外人所提异议之诉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

6、案外人所提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7、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这是提起异议之诉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可以联系临沂专业律师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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