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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振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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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可以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

离婚2019-07-18|人阅读

离婚后是否可以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

关于离婚后与子女直接生活的一方能否擅自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改成自己姓氏的问题,小编最近也接到不少这方面的咨询,现统一回复如下:

1.如果不与子女直接生活的乙方还健在,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一方不能擅自进行变更。

2.如果不与子女直接生活的乙方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与子女直接生活的一方,可以申请将子女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

3.子女成年后,既满十八周岁后,可以自行进行变更,不需取得父母的同意。

如果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首先,未经协商一致,根本变更不了;其次如果采取隐瞒事实的手段变更了姓氏,则相对方如果发现,可以要求予以恢复。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 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 根据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如果不同意改名的一方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姓氏恢复到变更前,而公安机关予以拒绝,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变更姓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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