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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柳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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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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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之后的诉讼是否过期?

损害赔偿2020-01-07|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310,患者因“膝关节行走无力3天”到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在全麻下实施了“膝前关节交叉韧带自体肌腱重建术”。出院后,患者膝关节出现弹响卡顿,活动障碍存在,不能正常行走,并长期治疗2019年3月患者到北京医院接受翻修重建手术,从专家处了解到自身出现上述症状可能与初次手术时术者术中选择骨道位置不当有关。2019年7月患者到某某医院复印封存病历,11月向法院起诉。

患者于损害发生后6年才提起诉讼,很多人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如何解决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是案件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律师分析: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自己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计算。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先后出现,大多数情况下相隔时间不久。因此诉讼时效是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起计算。但存在例外:

1、损害当时未出现,损害后果多年之后才出现。如输血造成艾滋病感染;

2、损害已经出现,但还未定型,无法确定损害大小。如分娩处理不当造成新生儿窒息,需要经过治疗终结之后视治疗结果(康复或残疾)才能确定残疾赔偿金的大小;

3、损害已经出现,但权利人不知道;如阑尾炎手术误切输卵管,时隔多年之后因其他手术或检查发现;

4、损害已经出现,但权利人不知道损害的发生是自身原因造成还是别人侵权行为所致。例如本案,尽管损害早已出现,但权利人不知道发生的原因是自身原因还是他人侵权行为所致。

律师建议:

因此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自患者即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起计算,即从2019年3月北京医院行翻修手术发现自己的损害后果是因为他人侵权行为所致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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