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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重大利好—三类股东新规解读

公司法2018-11-24|人阅读

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由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因此无论是新三板挂牌企业,还是非新三板挂牌企业,如存在三类股东,为确保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顺利,均会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前将三类股东予以清理。实务中,为避免拟上市企业出现三类股东,在拟上市企业股权融资时,我们一般会帮助拟上市企业审核拟投资企业的股东背景,避免三类股东持有拟上市企业股权。

为解决社会各界比较关心的存在三类股东的企业上市问题,近期,中国证监会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上市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随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也进一步细化了三类股东开立证券账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新闻发布会的内容,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具体如下:

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拟上市企业的稳定性,拟上市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为三类股东;

2. 三类股东应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3. 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拟上市企业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

4. 对三类股东进行穿透式披露,并核查拟上市企业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

5. 三类股东的存续期需满足企业上市相关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的要求。

2018年1月19日,中证登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8〕10号),对各类资管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要求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资管产品应填报其份额持有人和信托产品受益人,直至份额持有人和信托产品受益人为个人、机构为止,即对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实施穿透核查。

综合中国证监会和中证登的相关规定,拟上市企业需注意三类股东的下列相关问题:

1. 拟上市企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为三类股东

如果拟上市企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三类股东,需拆除相关三类股东持股架构,由拟上市企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

2. 三类股东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和备案登记问题

私募投资基金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要求履行备案手续,信托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保险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手续。

另外,应关注三类股东份额持有人和信托产品受益人变更问题,确保三类股东份额持有人和信托产品受益人持续满足中国证监会相关上市规定以及中证登证券账户开立相关要求。

3. 拟上市企业实际股东人数问题

需要对三类股东进行穿透式核查,直至份额持有人和信托产品受益人为个人、国资委或上市公司为止。如果拟上市企业及其利益相关人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的话,需要予以清理。

另外,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200人股东核准的拟上市企业,不存在上市的障碍。对于其他类型的拟上市企业,按照中国证监会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要求,如果拟上市企业的其他股东和三类股东的份额持有人和信托产品受益人人数合计超过200人的,可能成为拟上市企业申请上市的障碍。

4. 三类股东份额持有人和信托产品受益人适格性问题

关注三类股东份额持有人和信托产品受益人是否具备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是否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规定不适宜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等。

5. 三类股东存续期限问题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拟上市企业上市后,上市公司股东需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其持有的股份履行锁定期的相关义务,同时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因此,三类股东的存续期需满足企业上市相关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的要求。

6. 三类股东工商登记问题

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三类股东在中证登进行股份登记,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东没有障碍。三类股东是以协议方式设立的主体,不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主体,因此实务中,对于非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机关一般不会同意将三类股东登记为有限公司股东,通常登记的股东为三类股东的管理人。因此,存在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与有限公司实际股东不一致的问题。为确保拟上市企业股权清晰,需要在拟上市企业相关股东会决议文件和相关投资文件里明确公司的股东为三类股东,而不是三类股东的管理人,并由拟上市企业向三类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7. 三类股东份额持有人和信托产品受益人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问题

三类股东份额持有人和信托产品受益人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问题,主要是关注三类股东份额持有人和信托产品受益人的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8. 三类股东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类股东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三类股东是否为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三类股东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拟上市企业董监高是否为三类股东的份额持有人和信托产品受益人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需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中国证监会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对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后,中证登也相应调整了三类股东开立证券账户的要求,对于有三类股东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而言,是个重大利好。另外,对于有三类股东的非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拟上市企业,也应确保三类股东符合证监会和中证登相关规定,以便能顺利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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