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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舒颖律师
叶舒颖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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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申请机构因涉及“冲突业务”被不予登记!

风险投资2019-02-26|人阅读

2018年12月份上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再次出台新规,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登记须知”对备案过程中协会重点关注事项比如股东、人员等进行了重申其。其中,关于申请机构涉及冲突业务的处理,协会也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登记须知”出台之前,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申请机构,明确要求申请机构出具对应的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即若申请机构涉及了上述冲突业务,如果相应的取得了按照国家规定,从事上述业务需要的合格资质文件,那么协会也是认可的。 但现在,按照“登记须知”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具体规定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以及第九条第(三)项的要求,具体规定为“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将不予登记”。

综上可知,对于申请机构自身以及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曾经从事或者目前兼营冲突业务的,“登记须知”之前,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即可,但是“登记须知”以后,将直接不予登记。这其中重大区别,各位申请机构还请慎重自查,务必注意。小编查看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平台信息公示部分,关于不予登记机构这一项,发现已有申请机构因为涉及冲突业务被不予登记。因此,再次提醒各位申请机构,如果有合作的律所或者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务必听从律师的建议,慎重前行。备案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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