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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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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事务2019-02-27|人阅读

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给线上经济颁发“身份证”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中《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该条款堪称整部法规的亮点,给线上经济的身份一锤定音,为平等对待线上线下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予以立法肯定和保护,同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打破疆域意识,不得以维护地方实体企业利益的考虑打压电子商务的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经济形式发展,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活力。是我国第一次从立法上肯定了电子商务的经济地位,使得电子商务这种线下经营模式得到法律保护,使电子商务正当其行的发展,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框架体系的延续和发展,又是从法律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我国建设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基本制度相一致,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又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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