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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争夺实例:控股股东逾期出资秒变小股东

公司法2019-04-03|人阅读

案例导读:钱媛律师提示您,大股东逾期未缴纳部分出资的,小股东可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就变更股权比例作出有效表决,从而实现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案中,小股东就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按实缴出资比例作出股东会决议:将持股53%的控股股东变为持股11%小股东,并获北京两级法院支持。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正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绝对控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或不赞成决议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但是在绝对控股股东仅实缴部分出资,且其他出资逾期缴纳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完全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在限制控股股东未出资部分表决权的情况下,对其未出资部分股权作出部分除名。

案情简介:

一、设立公司时黑龙江**山公司持股比例约为53%

**山北京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三名,分别是黑龙江**山公司、王某某及**农业公司。201616日,黑龙江**山公司、王某某及**农业公司签订**山北京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山北京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为850万元,其中黑龙江**山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450万元(占公司股权52.94%),王某某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0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23.53%),**农业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0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23.53%),发起协议中约定出资分两期缴纳,首期黑龙江**山公司、王某某、**农业公司分别缴纳90万元、40万元、40万元。末期黑龙江**山公司、王某某、**农业公司分别缴纳360万元、160万元、160万元。后各方均如实缴纳首期出资。

二、经营过程中出现分歧,王某某缴纳末期出资,余下股东均未缴纳。黑龙江**山公司经催缴明确拒绝及时缴纳出资

末期出资应于2016430缴纳,但到期后各方均未缴纳。20161117日,王某某向完达山公司缴纳末期出资160万元。20161122日完达山公司向黑龙江完达山催缴出资,但是黑龙江**山公司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并回函明确拒绝。

三、王某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变更股东持股比例作出决议,变更后黑龙江**山公司持股比例仅为约11%

2016122日,王某某提议就未缴纳公司注册资本金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召开临时股东会。2016129日,黑龙江**山公司收到上述会议通知。20161228日,**山北京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王某某,**农业公司出席会议并形成了新的股东会决议。决议由王某某缴纳黑龙江**山公司、**农业公司认缴未缴公司注册资本,并将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调整为王某某占84.71%、黑龙江**山公司占10.59%**农业占4.7%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事项。

后黑龙江**山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要求确认上述变更持股比例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于201873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黑龙江**山公司诉讼请求。黑龙江**山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于2019227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至此,持股53%的控股股东变为持股11%小股东,完全丧失了公司的控制权。

股权比例如下图:

法理分析:

一、公司作出决按实缴比例计算还是认缴比例计算

股东过半数通是变更股权比例决议成立的基础,如果按认缴比例计算,涉案决议是不可能通过成立的。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股东权利中,《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应当按实缴比例行使分红权和认缴新增资本。表决权按认缴比例行使还是实缴比例行使《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遗憾的是**山北京公司的章程中也没有约定明确,仅表述为:股东应当按期如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钱媛律师认为以实缴比例进行表决应当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公司法并未对限制股东表决权作出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列举的相关权利虽不包括表决权,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为列举式的兜底性规定,并未对未列举的权利进行限制。

其次,由于股东出资是对公司享有权利的来源和基础,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发,股东享有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向公司缴纳出资是股东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是股东间的约定义务,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因公司亏损或其他股东的违约而免除。股东应当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对价。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却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违反民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本案中,黑龙江**山公司仅实际出资90万元,未按照章程约定的时间缴足认缴出资的份额,并且经过**山北京公司催告,其回函内容表明其拒绝按照章程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出资,事实上黑龙江**山公司其后也一直未向公司缴纳剩余的认缴出资金额。在此情形下,黑龙江**山公司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公司股东决议表决当天,王某某实缴出资占60.61%**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缴出资占12.12%,合计持股72.73%,有权对一般事项和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在内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二、公司能否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部分除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于除名权,公司法对未完全出资股东是否可以被部分解除股东资格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资本法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是公司法核心原则,应当允许公司通过内部决议变更拒不出资股东的出资比例,由实际缴足出资的股东认缴其未出资部分,实际上,该股东会议决议对黑龙江**山公司已经实际出资部分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并未进行剥夺或限制,而仅对黑龙江**山公司未实际出资部分的相对应的部分作出了合理限制。资本是公司正常运行的血液,也是有限责任制的基石、和保证公司完整、独立的关键。如果任由拒不出资股东一边滥用大股东地位控制公司,一边不履行充实法定资本的义务,公司只能走向死亡,允许公司自救,对内,更有利于已经投入公司的各种要素充分发挥价值;对外,更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债权人权利。

钱媛律师认为,首先,从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的角度来看,应当肯定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在公司设立之初,三名股东均同意**山北京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本案中,黑龙江**山公司认缴出资期满,应当足额缴纳出资额,其不按期缴纳出资,按照公司成立时的章程约定,其不应享有相应部分的股东权利,故对这部分股权的侵害更无从谈起。

其次,按期足额出资是股东信守承诺,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尽忠实义务的必要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关于股东除名的规定是为了惩戒失信股东,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稳定和发展。将这一条文放到《公司法》的整体框架下作目的性和体系性解释可知,该条款实际是诚信原则运用于公司内部治理的体现。就本案而言,黑龙江**山公司缴纳了部分出资,但就黑龙江**山公司整体认缴的450万元出资而言,黑龙江**山公司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的份额为360万元,占了认缴出资的绝大部分,即黑龙江**山公司仅实缴各方约定的第一期出资,但就第二期出资而言,黑龙江**山公司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在保留其股东资格的前提下,决议解除黑龙江**山公司未缴纳部分相对应的认缴资格应属有效。

最后,从经济效率角度考虑,在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赋予公司更多的救济途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不充实,将会损害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虽然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利害关系人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未尽义务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维护相应的权益,但诉讼毕竟不是一种经济便捷的方式,应当赋予公司更积极的权利救济方式。《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现类似情形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对此作出直接规定,但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保护已实际出资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在不违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也应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同样的救济途径。本案中,黑龙江**山公司经催告后仍拒绝缴纳剩余认缴出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在公司股东内部变更出资比例,由缴足出资的股东继续认缴相应的出资份额,是在不违反人合性基础上,股东与公司自主救济的方式。结合查明事实,黑龙江**山公司一直未向公司缴纳相应认缴出资,且通过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方式明确表明了其要求退出公司的意思,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商事主体的稳定性,促进市场主体更大发挥经济价值的角度,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也不应直接否认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变更出资比例相关内容的效力。

办案后记:

《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应当按实缴比例行使分红权和认缴新增资本权,但股东的表决权按认缴比例行使还是实缴比例先使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如果各方同意在章程中对未缴纳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钱媛律师建议在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如果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作扩大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分期认缴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情况下,无论是持股66.67%的股东还是持股51%的股东,在未如期缴纳出资时,实缴比例超过51%的股东可召开会议就一般事项作出决议,实缴比例超过66.76%的股东甚至可以就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钱媛律师提醒您,务必重视逾期出资的情况下,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因为此时根据实缴比例对公司一般事项作出决议,控股股东可能临时失去公司控制权;如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如修改持股比例那控股股东可能面临永久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如决议解散公司,那控股股东面临的将是完全失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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