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钱媛律师
钱媛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一个电话法官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知道这点你也能做到

执行2019-04-27|人阅读

裁判文书生效后,各方需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一旦逾期履行,案件可能进入执行阶段,诉讼阶段的被告就可能成为被执行人。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就可能被限制高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措施或者还有其他逃避执行的行为,就有可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被执行人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人是目前除拒执罪外最严厉的惩戒措施,除了被限制高消费以外,还在求职,招投标等各方面都受到限制。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如果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当然可以删除,但如果暂时履行义务困难,还有没有其他方式可以删除呢?答案是肯定的。近日,钱媛律师就通过与执行法官的一次电话沟通,成功使法官删除了委托人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经过如下:

委托人在一起案件中败诉,需履行义务大概500万元左右,随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江苏某法院法官来京查封了委托人位于顺义的别墅一套,并将委托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在本案中,采取查封措施的财产市值逾千万,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根据《失信被执行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人不应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于是钱媛律师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并表明了根据上述规定,将委托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当,应当予以更正,希望法官能够删除相关信息。法官表示会研究一下,第二天后网上查询,委托人已经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不得不感慨,法律就是我们维护自己权益最好的武器,也是跟法官沟通最好的媒介,当然赞一下这次遇到的法官还是相当讲法的。

其他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也给大家顺代介绍一下。《失信被执行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如果遇到的是一个不那么讲法的法官呢,B计划出场,《失信被执行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