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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仁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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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知情权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2019-12-17|人阅读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基本权利,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法律通过赋予股东知悉公司必要信息的权利,从而保障股东的正当利益。但为了防止股东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知情权而对公司造成损害,法律要求股东在查阅公司特定文件时,必须履行法定的请求和说明程序,从而为公司或者他人判断股东是否具备正当目的提供必要的信息。

该前置程序需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1)股东书面请求公司查阅会计帐簿;(2)股东需说明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3)公司15日内未书面答复或拒绝提供查阅。

另外,上述前置程序仅针对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而查阅公司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无需履行此项前置程序。但法院对于完全未履行或履行前置程序存在瑕疵存在不同的裁判思路:

(一)完全未履行前置程序

1、案号:(2019)京01民终10528号

裁判观点:四方继保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四海云能公司相关人员发出电子邮件,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四方继保公司在上述邮件中要求查阅的公司材料为公司“2017年1月至今的全部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四方继保公司的电子邮件中并未涉及公司会计账簿,故四方继保公司并未就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四海云能公司提出请求,未履行前述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四方继保公司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查阅四海云能公司会计账簿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案号:(2016)沪0106民初6038号

裁判观点:福萌公司诉前是否提出书面申请?国信公司以未收到书面申请提出抗辩,并辩称福萌公司明知国信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仍向注册地寄送书面申请,福萌公司故意阻扰的行为应视为未提出申请。一审法院认为,其一,福萌公司同日就同一事由分别向国信公司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寄送EMS快递,并在封面上写明查阅申请,说明福萌公司有履行诉前书面申请的意思表示;其二,即使国信公司诉前不知,福萌公司就本案提起诉讼的行为业已表明了其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本意,国信公司对此也表示拒绝,福萌公司仍可提起诉讼。为了避免诉累,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可予以一并审理。

(二)履行前置程序存在瑕疵:未提前15日提出申请、未明确查阅目的

1、案号:(2017)沪0106民初38768号

裁判观点:满辰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通过圆通速递向亚维莉公司寄送了《申请书》,并载明了查阅目的;满辰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法院递交诉状,未满15日。公司法设置前置程序的目的在于尊重公司自治,让公司在诉讼程序前对股东查阅请求享有自行审查和决定的权利。本案前置程序确有瑕疵,但本案受理后第一次证据交换时,亚维莉公司明确不同意满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正式立案之前有三个多月的诉前调解阶段,为免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满辰公司的前置程序瑕疵已经得到弥补。

2、案号:(2016)川01民终4662号

裁判观点:李辉虽向航天公司寄送了《查账申请书》,提出查阅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的请求,但其在《查账申请书》中并未说明目的,未履行前置程序,且根据公司自治原则,该前置程序中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得到救济。因此,对于李辉要求查阅会计帐簿及会计凭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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