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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莉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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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
高级合伙人律师

探析员工流动性大的民营企业工伤保险缴纳问题

劳动工伤2019-09-11|人阅读

内容提要对于发展中的民营小企业来说,缴不缴纳、如何缴纳工伤保险,一直是一个非常难以抉择的问题。

关键词:民营小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商业险

近两年,国家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极为关注,要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健康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从司法层面,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对于发展中的民营小企业来说,比如一些加工厂,员工流动性非常大,员工上班两三个月就离职,更甚至在不到一个月就离职,按照《工伤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如果在企业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之前员工发生工伤,或者企业刚给员工办理好工伤保险登记之后员工就离职将给企业造成极大的负担。而在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从2019年1月1日1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个规定对于原先没有合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小型企业来说压力剧增。

一、目前,民营小企业在缴纳工伤保险的现状

1、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缴纳工伤保险存在企业不缴纳与员工个人不愿缴纳两种情况。

1)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为了节省成本,包括经济成本以及人力成本;经济成本方面在于,对于加工厂企业,管理层员工较少,流水线员工较多,而且流动性大,企业在招收员工时就已经用高薪资来吸引员工,若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企业的资金压力增大;人力成本在于员工不稳定,刚为员工缴纳完工伤保险员工就离职,企业就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关系变更等手续,如果就少数员工发生这种情况,企业还可以应付,但对于流动性大的企业,基本上天天都需要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同时还要给离职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转移,对于小型加工厂,管理人员本身就不多,在办理工伤保险这一块就需要增加员工设置。

2)员工个人不缴纳,员工不愿意支出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费用,甚至反过来主动要求企业将企业承担的工伤保险缴纳费用转为工资发给自己。

2、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比如企业将员工的工资划分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多各部分,然后以基本工资去缴纳工伤保险,减少工伤保险缴纳基数。

3、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

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商业保险,减少频繁为员工办理、转移工伤保险手续的人力成本。

二、企业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风险

1、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风险

不管是企业不为员工缴纳,或是员工自己提出将企业应当承担工伤保险缴纳费用直接发工资给自己,都是违法,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有以下几点:

第一、员工可以以企业不为自己缴纳或者不足额工伤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更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员工留不住,还成为员工索要经济补偿的借口。

第二、企业一旦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因为工作时间地点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社会保险法》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停工留薪期待遇、医疗费、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这时候企业损失的将比远超过本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第三、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要按照该企业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如果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企业与其仍然不缴纳的则要划拨银行或其他金融的存款,还要对用人单位直接罚款。[1]

所以,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看似节省了一笔费用,但是从长远角度看风险隐患极大。

2、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的风险

现在许多商业保险推出“人身意外商业保险”,宣称可以替代工伤保险,但实际上,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商业保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1)即使企业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但如果不够买工伤保险,依然存在上文第二大点第1小点的不购买工伤保险的风险。

2)如果购买的是团体意外险,该险种的受益人只能是员工或员工家属,员工团体意外险意险属于福利保障范畴,本质上是员工额外福利,体现企业人文关怀,对员工有用,但并不能起到免除或减轻企业风险责任的任何作用。企业无权领取员工团意险保险给付金,或提出以理赔金冲抵员工工伤待遇的主张。

三、对员工流动性强的小企业在缴纳工伤保险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1、参照建筑工地,建立新型的工伤保险制度

现行的针对建筑工地施工人员有设置团体工伤保险的项目,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对施工从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

社保部门可以为流动性企业较大的企业设定一个团体保险项目,某个时期内的所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的,认定为工伤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以此降低企业的风险。

2、牵动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合作

设立机制,联合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促进商业保险设立多种工伤保险团体险种,而社保部门应当认可该种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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