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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莉莉律师
蔡莉莉律师
福建-莆田
高级合伙人律师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超过诉讼时效,胜诉)

合同纠纷2019-09-15|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莆田市秀屿区XXX村委会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X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自被告应原告的要求于2013年11月20日汇给被告4万元之后,原告一直未履行合同交付测量图纸,且该项目被政府停止,被告也就没有要求原告交付图纸,原告也未向被告催讨剩余的款项,至起诉之日已过两年诉讼时效。

其次,原告辩解有向被告催讨却无法提供书面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辩解不能采纳。

另外,原告称有在2016年6月份向被告寄过催讨律师函,被告未对律师函进行答复就是对剩余款项的默认,这个推断显然是不合理的,律师函并没有强制力,被告没有义务一定要对其做出回复,而且被告也没有收到过该律师函,即使被告收到该律师函,但该律师函是在2016年6月份发出,距2013年11月20日也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综上,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释:2016年时诉讼时效为两年,现在诉讼时效为三年。因被告无证据证明自己在诉讼时效内向原告主张权利,本案被告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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