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月,李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7年8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徐某离婚,经法院组织调解后,李某与徐某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后不久,徐某得知李某再婚,打听之下发现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致女方怀孕,因此离婚后不久立即再婚。徐某对李某的婚内出轨行为难以接受,遂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本律师接受了徐某的委托,本律师认为徐某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徐某与李某虽是经法院调解后离婚,但离婚诉讼由李某提起,李某起诉离婚时态度坚决,徐某因此同意离婚。现徐某发现李某的离婚原因是其与他人同居另女方怀孕,该原因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李某是过错方。因此徐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另女方怀孕,李某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二人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李某是过错方,徐某是无过错方,徐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徐某与李某已离婚,不影响徐某要求李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徐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徐某并不知道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同居关系。徐某发现李某的同居关系后,立即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未出现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徐某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支持徐某的赔偿请求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负有忠实义务的精神,也是树立正确婚姻观和维护社会道德的正确导向。不能因为是调解离婚就不得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