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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昕宇律师
刘昕宇律师
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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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提交资料及举证责任

劳动工伤2012-01-06|人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职工发生生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不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此《工伤保险条列》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现实中,经常有劳动者反映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劳动者提供有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的证明,但是用人单位却不肯出具证明、在场的证人也因担心得罪单位而不愿出来作证,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工伤保险条列》中规定,首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调查核实的义务,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其次,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再次,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不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应当作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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